台北市四川同乡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四川省同鄕会。

第二条:本会以敦睦同鄕感情,砥礪德行以加强反共復国为宗旨。

第三条:本会会址设於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廿七巷十七號天府大厦五楼。

第二章 会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四条:凡属於四川籍之同鄕,品行端正、思想纯洁、年龄廿岁以上,愿遵守本会会章及履行本会义务,未参加其他省市同鄕会者,均得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凡欲加入本会为会员者,应塡具入会登记表,有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经理事会审查通过方得参加,幷发给入会凭证。

第六条:凡本会会员皆有选擧、被选擧及罢免之权並依章享有本会一切权利。

第七条:凡本会会员皆有遵守本会会章,缴纳会费及服从本会决议之义务。

第八条:本会会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经监事会之检擧,理事会之通过卽丧失其会员资格。

㈠违反本会会章及不履行义务者。

㈡受刑事处分者。

㈢行为卑污被会员检擧,经会员大会议处者。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及会议

甲、会员大会

第九条:会员大会每一年开会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之,理事会认有必要时或经会员十分之一以上请求时,得延期或提前擧行,幷得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条:会员大会及临时会员大会之召集均应於开会三日前书面通知或在本市日报刊登启事。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须有会员半数以上之出席方得开会,其表决方法以出席会员半数以上同意行之。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之主席由理事长担任,如理事长因事故缺席时,由常务理事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之职权如左:

㈠决定会务进行方计。

㈡制定或修改本会章。

㈢选擧及罢免理监事。

乙、理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擧理事廿五人组织之候补理事十一人,任期均为二年,连选得连任,其职权如左:

㈠执行大会决议。

㈡召开会员大会。

㈢审查会员入会资格。

㈣召开各委员会联席会议及擧行各种联谊会。

㈤编造经费预决算。

㈥处理幷公佈经费收支账目。

㈦聘任本会职员。

㈧决定本会工作方针。

㈨视本会经济能力办理同鄕福利及救济事业。

第十五条:理事会互选七人为常务理事幷在常务理事中选擧一人为理事长。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之职权如左:

㈠执行理事会之决议。

㈡召开理事会。

㈢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理事长综理本会会务,幷对外代表本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设总干事一人承理事会及理事长之指示协助处理一切事务。

第十九条:理事会得设副总干事及干事若干人,承理事长之命、总干事之指导处理指定事务。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每月召集一次,理事会每三月召集一次,均以理事长为当然主席。理事长缺席时由理事长委託常务理事一人担任之,必要时均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廿一条:理事会须有理事过半数之出席方得集议,其决议方式以出席理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廿二条:本会得聘请名誉理事若干人,由理事会决定聘请之。

第廿三条:本会因会务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

丙、监事会

第廿四条: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擧监事七人组织之,候补监事三人,任期均为二年,连选得连任,其职权如左:

㈠监察本会会务之进行。

㈡检擧违反规则之职员及会员。

㈢审核本会经费收支账目。

第廿五条:监事会就监事中互推一人为常务监事,经常主持本会监察事务。

第廿六条:监事会每半年擧行一次。

第廿七条:监事不得兼任理事或其他职员。

第四章 经费

第廿八条:本会常年经费之收入如左:

㈠入会费新台幣壹佰元。

㈡常年会费新台幣壹佰元。

㈢房租收入。

㈣基金孳息。

㈤特別捐助或筹募。

第廿九条:会务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

第三十条:本会解散或撤销时,其剩余財產应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归属个人或私人企业所有,应归属自治团体或政府所有。

第五章 会员福利

第卅一条:本会会员有左列之情事者,本会应协助之:

㈠就业升学之指导。

㈡疾病丧亡之协助。

㈢学术硏究康乐活动之规划。

第六章 附则

第卅二条:本会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卅三条: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呈请主管官署核准备案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