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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桥地方法院;七十三年八月一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成立;均仍属台湾高等法院管辖。七十九年五月一日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成立,将高雄、屛东、澎湖等三地方法院划归该分院管辖。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宪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行政诉讼之审诉,由行政法院办理,公务员之惩戒,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办理。民事、刑事诉讼之审判,则由法院办理,法院之审级,采三级三审制,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级,高等法院为第二审级,最高法院为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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