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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谨就课征土地交易所得税与增値税利害得失向行政院提出质询

    来源期刊:《東北文獻》第22卷 第2期  作者:王大任 出版时间:1991-12-01
    关键字: 所得税 增值税 土地交易 土地税法 平均地权条例

    民国六十六年平均地权条例及土地税法修正时,政府将土地增値税率改为三级,一直沿用至今。而土地涨价实数额在前次移转现値之一倍以下者课征四〇%,超过一倍至二倍之间部份课征百分之五〇%。超过二倍部份课征百分之六〇%。提升第一级税率为四〇%,以遏阻藉短期移转享受百分之二〇低税率之取巧者,也取消第四级高税率,以鼓励长期持有者,尽到微赋合理的境界。可是这几年来,综合所得的税率已由早年最高的百分之六〇%逐渐降低到七十九年度起实施之百分之四〇%,而土地增値税之税率则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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