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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71年8月23日北市社一字第三一六二三號主旨:貴會經依法成立,隨函頒發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暨圖記一顆請查收。說明:一、依據貴會71⒏17瑞理字第〇〇三號函辦理。二、隨函頒發北市社會字第六一六號立案證書及圖記乙顆文曰:「台北市江西省瑞金縣同鄕會圖記」。(如附件)三、請將圖記啓用日期連同印模三份一倂報備。局長 蔡漢賢
本会与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合办之市民讲座,于今年3月至12月假本会三楼举行,每月一次邀各界专业作专题式的报告,敬请本会乡亲及台北市民踊跃报名参加,时间及讲师讲题如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發文字號:北市社一字第〇九一三五二八二二〇〇號主旨:貴會函請釋示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其列席之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是否享有發言權及表決權乙案,復如說明,請査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贛台壽字第二〇〇八號函。二、有關候補理監事列席理監事會,是否享有發言權及表決權乙節,候補理監事僅屬列席性質,與出席理事、監事法定人數之計算無關,其在會議時發言,須取得主席之同意,但無表決權。三、人民團體法第三十一條:「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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