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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立中央硏究院近代史硏究所硏究员张朋园教授所撰,原题为「近代地方政治参与的萌芽——湖南省擧例」,对湖南实施议会政治的经过及选擧情形叙述甚详,发表于国立师范大学「历史学报」第四期上,为硏究湖南政治最宝贵之资料。张教授目前硏究的主要事项,即为湖南问题,蒐罗甚广,叙论允当,兹篇系抽印本赠予本社张社长者,特转载于此,并致谢忱! 编者志
当选,审议会审査长雷飞龙当选。[1]十一二年均分别擧行两次常会,但十二年于常会之外,又擧政临时会议两次。自第三次(常会)及第四、五次(临时)会议之开会情形,所得印象如下:⑴出席甚为踊跃,议员一六三人,出席者通常均超过一五〇人,是一可喜现象,然中途退席或提前离开议场者甚多,以致往往表决时不足法定人数。护宪战争爆发后,(十二年八月)出席情况不如以往踊跃,但仍能维持过半数之开议人数。[2]⑵分股议事:计分军务、预算、财政、交涉、法制、内务、司法、实业、请愿、敎育等
六十二、自北伐以后,迄于抗战以前,再加八年抗战,华容县在这十多年时期中,似无民意机关可言了。直到抗日战争结束之次年,亦即民国三十五年,方又有由全县二十个鄕鎭之鄕鎭民代表会,及若干人民团体,采间接选擧法,选出二十七名县参议员,所组成之「华容县参议会」的产生。这个「县参议会」,应算是自淸末设置「县咨议局」以来的第四个「华容县民意机关」了。(第一个是淸末的「咨议局」。第二个是辛亥武昌起义,民国成立以后的「新县议会」。第三个是北伐前,所谓「赵恒惕时代」的「县议会
胜于前者。此外,湖南宪法在十三年经过了一次修正,(注四二)若干条款与十一年之宪法已有不同。由此而知湖南实有三个不同的宪法,在此拟利用政治参与(Political Participation)观念以观察此三者所含之参与精神,同时以比较法探讨三宪法之异同。玆为比较方便起见,特以十三人拟定之宪草为A案,十一年元月一日审査通过之宪法为B案,十三年三月修正之宪法为C案。比较内容分下述两方面:⒈从年龄、性别、代表之人口比例以观察参与基础;⒉比较议会权力与政府权力之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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