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江苏省萧县旅台同乡联谊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江苏省萧县旅台同乡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以发扬本县优良文化传统、敦厚乡谊、互勉互助、共谋同乡福利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以台湾地区为组织地区。

第四条 本会一切活动均以政府有关之法令为规范。

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

一、关于本县优良文化传统之发扬事项。

二、关于同乡之联谊互助事项。

三、关于同乡习俗之改进事项。

四、关于同乡优秀子弟奖学金之筹设事项。

五、关于贫困同乡之救助事项。

六、关于热心乡务同乡之表扬事项。

七、关于《萧县文献》资料搜集编印事项。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于台北市。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萧县旅台同乡年满廿岁以上者,均得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有参加有关会议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罢免权与被选举权。

第九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会议决议及损纳会费之义务。

第十条 会员如违反政府法令,不遵守本会章程或大会决议时,得经本会执行委员之决议,予以劝导、警吿:或停权处分。其有危害本会情节重大之行为者,得经会员大会之决议,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在左列情形之一者为出会。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本人申请退会者。

三、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左:

一、订定与变更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执行委员、监察委员。

三、敦聘本会名誉会长、副会长及顾问。

四、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吿、及预算、决算。

五、审査会员入会、出会状况。

六、审査会员入会费,常年会费收支状况。

第十三条 本会得于台北、台中、高雄、地区设分会,以便联系同乡,推动会务。但会务行政仍为统整性之运作。

第十四条 本会设执行委员会、置委员二十七人,候补委员九人。设监察委员会,置监察委员七人,候补委员二人。

前项所列两项委员及候补委员,由第第十三条所列分会会员按各地区会员人数比例名额选举之。

第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及顾问若干人,由本会会员大会敦聘之。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三人。会长由全体执行委员选举之,负责处理会务,幷对外代表本会。副会长由各分会全体会员就所选举之执行委员中选举之,负责处理各该分会会务。会长出缺时,由常务监察召集执行委员会补选之。副会长出缺时,得由会长提名一至三人,以通讯方式函请该分会会员选举之。本条所例各项选举,以得票移多者为当选。如得票相同时,以抽签方法定之。所有补选人员,以原有之任期为任期,任满改选之。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监察委员一人,由监察委互选之,负责推动监察工作。

常务监察出缺时,由会召集监察委会员补选之。以原有之任期为任期,期满改选之。

第十八条 本会各分会所选之执行委员、监察委员会出缺如不超过该区应选名额二分之一时,不予补选。

第十九条 本会执行委员、会长、副会长之任期均为三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廿条 本会执行委员、监察委员、会长、副会长,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任。

一、丧失会员资者。

二、因故辞职,经执行委员会或监察委员会决议通过者。

三、受警吿以上处分者。

第廿一条 本会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如左:

一、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大会职权。

二、执行大会决议事项。

三、召开大会之筹备事项。

四、审査会员资格。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吿工作计画,及预标、决标事项。

六、聘任会务工作人员。

七、其他应予执行事项。

第廿二条 监察委员会之职权如左:

一、监察执行委员会工作执行情形。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审核监察委员会或常务监察委员辞职事项。

四、其他应行监察事项。

第廿三条 本会设秘书、联谊、文献、财务、总务等组。等办事。各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专员若干人,由会长聘任之。

第廿四条 本会各分会得设秘书一人、专员一人、协助副会长处理会务。

第廿五条 本会得设萧县文献编辑委员会、文献基金保留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等。其组织办法另订之。

第四章 会议

第廿六条 本会每届春节由各分会分区召开会员大会一次,硏讨有关会务推展事宜,同时举行团拜,聚餐以资联谊,开会日期由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之。

第廿七条 本会执行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会议,一次分别由会长、常务监察委员主持之。必要时得召开的时会议,由会长主持之。

第五章 经费

第廿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左:

一、入会费:会员入会时每人缴纳入会费新台币一佰元。

二、常年会费:每一会员每年缴纳常年会费新台币一佰元。

三、自由乐捐:由会员随时乐捐。

四、其他收入:本会基金利息收入。

第廿八条 本会经费收支,按年度预决算程序办理之。

第六章 附则

第廿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