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贵州同乡会

臺北市贵州同鄕会章程

一、中华民国四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二、中华民国四十六年二月七日奉臺北市政府四六北市民社字第〇二六八〇號通知修正

三、中华民国五十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八次会员大会修正第四及第二十三条

四、中华民国五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奉臺北市政府北市社组字第一〇七四號答覆表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臺北市贵州同鄕会。

第二条 本会以联络同鄕感情,谋取同鄕福利,並协助政府擧办公益与生產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以臺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设於臺北市。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属贵州籍成年之同鄕,由会员二人之证明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审查合格后,得为本会会员或永久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有选擧及被选擧及依本会规定应享有之权利。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会章缴纳会费及服从本会决议之义务。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大会,其职权如左:

㊀制定或修改本会会章。㊁检討理事会监事会之工作。㊂决定会务进行方针处理会產及其他重要事项。㊃选擧理事、监事、候补理事、候补监事。

第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之权力机关,由会员大会选擧理事九人组织之,另设候补理事四人,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其职权如左: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㊁召开会员大会。㊂审查会员入会资格。㊃聘任本会职员。㊄擧行学术硏究康乐活动及其他联谊会。㊅协助办理同鄕升学就业及救济等福利事宜。㊆处理並公佈经费收支账目。

第九条 理事互选常务理事三人,组织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职务,对理事会负其责任。

第十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由理事会就常务理事选擧之,对外代表本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置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一至三人及登记、总务、福利、財务、交际、康乐、通讯等单位,承办有关事务。

第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擧监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组织人,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其职权如左:㊀监察本会会务进行情形。㊁检擧会员或职员违反会章事实提理监事联席会议或会员大会处理之。㊂审核本会经费收支账目。

第十三条 监事互选常务监事一人,在监事会闭会期间执行职务。

第十四条 监事会置秘书一人,承办有关事务。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设各种专门委员会,由理事会聘请委员组织之。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擧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之,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十分之一以上提议时,得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月开会一次,理事会每月开会一次,监事会每二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均得召开临时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须有会员或理事半数以上之出席,方得开会,须有出席会员或理事过半数以上之同意,方得决议。但监事会议须有监事三人之出席,方得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开会时,均以理事长为主席,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廿条 监事会开会时,以常务监事为主席。

第廿一条 理事会监事会因会务需要,得擧行联席会议。

第五章 守则

第廿二条 凡会员应遵守下列各项:㊀不得假借本会名义,从事私人活动。㊁不得破坏本会信誉。㊂不得以私人恩怨,在会内互相攻击。

第六章 经费

第廿三条 本会经费以左列各项充之:㊀入会费:每人新臺幣十元,入会时一次缴纳,在学会员二元。㊁常年会费:(甲)会员每人新臺幣二十元按年缴纳。在学会员免缴。(乙)永久会员每人新臺幣一千元,一次缴足后,不再按年缴纳。㊂特別捐:视事实需要,经理监事联席会议决议后募集之。

第七章 附则

第廿四条 本会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廿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呈请臺北市政府备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