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嘉应五属同乡会

奉臺北市政府社会局74年10月28日北市社字第四六六九五號函核准备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臺北市嘉应五属同鄕会。

第二条:本会以联络感情,互助合作,共谋福利,及协助政府推行政令为宗旨。

第三条:本会会址设於臺北市。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本会之任务如左:

㈠关於同鄕感情联络事宜。

㈡关於同鄕福利筹办事宜。

㈢关於同鄕生活互助事宜。

㈣关於同鄕子女奬学事宜。

㈤关於同鄕困难救济事宜。

㈥关於协助推行政令事宜。

㈦关於原鄕风俗改进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凡设籍臺北市之梅县、蕉岭、平远、兴寧、五华等五县之同鄕,年满二十岁以上,不分性別,均得填具入会申请书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审查通过,並缴纳会费者,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有发言、表决、选擧、及享有本会所办福利之权利。

第七条: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一切依法应尽之义务。

第八条:会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丧失会员资格:

㈠自行向理事会申请退会者。

㈡违反本会章程,经理事会决议除名者。

第四章 组织

第九条: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大会闭会后,以理事会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本会设理事廿五人,候补理事八人;监事七人,候补监事二人。

均由会员大会就会员中,以无记名连记法投票选擧之。但每县最少应有理事三人监事一人。

第十一条:本会得设名誉理事及顾问各若干人,均由理事会聘任之。

第十一条:本会理事,组织理事会,互选常务理事七人,处理日常会务;並由理事会选擧一人为理事长,主持一切会务,对外代表本会。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总务、组织、宣传、財务、交际、福利等组,各设组长一人,並得设副组长一人至二人,干事若干人,均由常务理事会提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必要时得设各种委员会,其组织办法另定之。

第十四条:理事会设总干事一人,由理事长提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协助理事长及常务理事处理会务。

第十五条:本会监事,组织监事会,互选常务监事一人,处理日常会务。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之职权如左:

㈠制订及修改本会章程。

㈡审核理事会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吿。

㈢议决预算决算。

㈣选擧理监事。

㈤討论及决议其他要案。

第十七条:理事会之职权如左:

㈠综理本会会务。

㈡召集会员大会並执行其决议案。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之职权如左:

㈠处理本会会务。

㈡召集理事会会议並执行其决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之职权如左:

㈠稽核本会財务之收支。

㈡审核本会会务进行情形。

第二十条:理监事任期,均为叁年,连选得连任;如理事或监事因故出缺时,由各该候补人依次递补之。

第十一条:理监事会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五章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议分为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及监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㈣大会,每年开会一次,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如有会员三分之一以上之连署,或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如理事长或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认为必要时,均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议,每三个月开会一次,由常务监事召集之。必要时得召集临峙会议。

第二十六条:理监事开会时候补理事、候补监事均得分別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均以过半数之出席方得开会,出席过半数之同意方得决议。

第二十八条:理监事均为义务职。其他办事人员,得酌支交通费。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之来源,分会员入会费、常年会费、特別捐三种。

第三十条:会员入会费为新臺幣伍拾元、於入会时一次缴纳之。

第三十一条:常年会费,每人每年新臺幣伍拾元,由会员按年缴纳之。

第三十二条:特別捐视需要时,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之决议,临时筹募之。

第三十三条:本会预算及工作计划,须经会员大会之决议。

第三十四条:本会財务状况,每年应提出会员大会报吿一次。

第三十五条:本会解散后剩余財產应归属本会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政府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並呈准臺北市政府备案后施行,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