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江津县同乡会

台北市江津县同乡会成立于1967年7月23日,以联络乡谊,互助互励为宗旨,本会的任务为联络同乡情谊,办理会员互助和福利事宜,辅导同乡就学就业。凡旅居台北市之江津县人,年满二十岁以上,赞同本会宗旨者,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可成为本会会员。

《台北市江津县同乡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江津县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为依据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设立之社会团体,非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本会以联络鄕谊,互助互励为宗旨。

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於台北市。

第六条:本会之任务如左:

㈠联络同鄕情谊。

㈡办理会员互助及福利服务事宜。

㈢辅导同鄕就学就业。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凡设籍本市之江津县人,年满20岁,赞同本会宗旨者,塡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幷缴纳入会费后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吿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九条:会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㈠丧失会员资格者。

㈡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十条:会员得以书面敍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之权利义务如左:

㈠会员有出席会员大会之权利。

㈡会员有享有本会所有设施之权利。

㈢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之义务。

㈣会员有按时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三章 组织及职员

第十二条: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幷於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为监察机构。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之职权如左:

㈠订定与变更章程。

㈡选擧或罢免理事、监事。

㈢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㈣议决年度工作计划、报吿及预算、决算。

㈤议决会员之除名处分。

㈥议决財產之处分及团体之解散。

㈦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之议决。

第十四条:本会设理事15人、监事5人,由会员选擧之分別成立理事会、监事会。选擧上项理、监事时,同时选出候补理事5人,候补监事二人,遇理、监事出缺时,依序递补,以补足原任者余留之任期为限。

当选名次,以得票多寡为序,票数相同时,以抽籤定之。

第十五条:理事会之职权如左:

㈠议决会员大会之召开事项。

㈡审定会员之资格。

㈢选擧(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㈣议决理事、常务理事或理事长之缔职。

㈤聘、免工作人员。

㈥擬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吿、及预、决算。

㈦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设事务理事5人,由理事互选之幷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擧一人为理事长。

理事长对內综理会务,对外代表本会,

幷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

务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时,由常

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条:监事会之职权如左:

㈠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㈡审核年度决算。

㈢选擧(罢免)常务监事。

㈣议决监事、常务监事之辞职。

㈤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八条:监事会设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幷担任监事会主席。

第十九条:理事、监事之任期3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条:理事、监事均为无终职。

第二十一条:理事、监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㈠丧失会员资格者。

㈡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㈢被罢免或撤免者。

㈣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总干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幷报主管机关备查。解聘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监事不得兼任会务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

第二十五条: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15人,顾问8人(均为义务职)其聘期与理、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应於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㈠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㈡会员之除名。

㈢理事、监事之罢免。

㈣財產之处分及团体之解散。

㈤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第二十八条:理监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常务理事(小组)会、地区小组会,每二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理监事应出席理监事会议,不得委託出席,理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三十条:本会应於召开会员大会十五日前或召开理监事会七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连同议程函报主管机关备查。会议纪录应於闭会中五日內函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如左:

㈠入会费:会员入会时,应一次缴纳新台幣一〇〇元。

㈡常会会费:新台幣二〇〇元。

㈢会员捐款。

㈣基金及其孳息。

㈤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计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条:本会每年编造预(决)算报吿,於每年终了之前(后)二个月內,经监事会审查,提会员大会通过,幷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及时召开时,应先报主管机关,事后提报大会追认。

第三十四条:本会於解散后,剩余財產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办事细则,由理事会订定之。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