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江西省兴国县同乡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及有关法令订定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江西省兴国县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 本会以联络同鄕感情,团结同鄕意志,发挥互助合作精神擧办公益事业,增进同鄕福利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以台北布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设於台北市。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本会任务如左:
一、关於同鄕之调査登记事项。
二、关於光復大陆后兴国县重建计划之硏议事项。
三、关於本会擧办兴国文献刊物资料之搜集编印事项。
四、关於本会会员及各地同鄕之联络事项。
五、关於本会筹设奬学金及同鄕之急难救助,职业介绍纠纷调解及福利增进事项。
六、关於本会各项基金劝募事项。
七、关於本会会馆筹建事项。
八、关於本会財务及行政庶务管理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设籍台北市內年满二十岁之兴国县同鄕,自愿参加本会塡具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审査合格,缴纳入会费后,均得为本会会员,並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
一、违反三民主义之言论行动者。
二、违反国家民族利益者。
三、褫夺公权尙未復权者。
四、有不良嗜好者。
五、营不正当职业者。
第八条 会员退会,须於一个月前将退会原因报明理事会经理事会议决后行之。
第九条 会员有发言权、表决权、选擧权、罢免权,以及其他依照会章应享之权利。
第十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按时缴纳常年会费之议务,但受政府机关照顾之年老贫困会员免缴常年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决议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妨碍本会名誉,经会员五人以上检擧,监事会审査通过者,得按其情节轻重分別予以警吿、停权、除名等处分,但除名处分须经会员大会同意行之。
第十二条 会员经退会除名后,须缴回一切证件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十三人,候补理事三人、监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均由会员大会就会员中用无记名连记法选擧之,理监事因故出缺时,由候补理监事分別依次递补,以补足原任期为限。
第十四条 当选理监事及候补理监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为序,票数相同时以抽籤定之。
第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及顾问(人数不得超过理事名额之三分之一),以同鄕中德高望重,热心桑梓公益者由理事会敦聘之,任期与理事同。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组织理事会並互选常务理事三人,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任理事长一人,综理一切会务,並对外代表本会,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至任期。
第十七条 本会监事组织监事会,就监事中互选常务监事一人,监察日常会务。第十八条理事会视会务状况设总干事一人干事若干人,由理事会在会员中遴选聘任之,处理日常会务。
第五章 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左:
一、通过及修改组织章程。
二、选擧及罢免理监事。
三、会员之除名处分。
四、通过年度预决算及工作计划。
五、其他重要事项之决定。
第二十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之议决案。
三、审査会员入会资格,聘任会务工作人员。
四、执行法令及本会章程所规定之任务。
第二一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
二、审査理事会处理之会务。
三、稽核理事会之经费收支。
第二二条 本会理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均为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二三条 本会视会务发展需要设各种委员会,其组织简则另订之。
第六章 会议
第二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分定期及临时两种,均由理事会召集之,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於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三分之一以上之连署,或监事会请求时召集之。
第二五条 召集会员大会应於七日前通知,如因紧急事件召集临时会议时,不在此限。
第二六条 会员大会应有全体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会员过半数之同意方得决议,但遇左列事项,由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修改章程。
二、会员之处分。
三、理监事之解职。
四、財產之管理及处分。
第二七条 理事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监事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但认为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及联席会议。
第二八条 本会理事会监事会应有过半数之出席,出席过半数之同意方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於主席。
第二九条 理监事开会时,候补理监事得列席,总干事及有关之会务人员得视需要列席。
第七章 经费及会计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左:
一、入会费新台幣一〇〇元(会员入会时一次缴纳之)。
二、会员常年会费新台幣三〇〇元。
三、会员自由乐捐。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一条 会员退会时入会费及常年会费捐款等槪不退还。
第三二条 本会经费之预算决算及年度工作计划须经理事会之通过。
第三三条 本会財务状况应於会员大会时提出报吿。
第三四条 本会会计年度按规定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五条 本会办事细则由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订定之。
第三六条 本会解散或撤销,其賸余財產,应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归属个人或私人企业所有,应归属自治团体或政府所有。
第三七条 本章程经大会通过,並报经台北市政府社会局核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