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福建省武平县同乡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福建省武平县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以联络同鄕,沟通情谊、互助合作,创设公共福利事业,发扬爱鄕爱国精神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范围。

第四条 本会会址暂设台北市北投区中和街三二八號。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任务如左:

一、登记台北市区內同鄕,徵求会员,刊印通讯名录。

二、调査同鄕情况,促进同鄕交谊。

三、出版鄕土文献,发行报导刊物。

四、办理同鄕公共福利事业。

五、协助同鄕子弟升学就业及同鄕婚丧喜庆服务事项。

六、其他一般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设籍台北市行政范围內福建省武平县籍之同鄕,赞成本会宗旨者,均得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须塡具「入会申请书」,经理监事会审査通过后,始正式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凡有下列各种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

一、有背叛中华民国之言行,及思想不正者。

二、犯罪判刑及褫夺公权者。

三、犯精神病者。

四、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第九条 会员如有妨害本会名誉或本会章程者,得按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吿或除名处分,经理监事联席会议决议,幷提会员大会追认之。

第四章 会员之权利义务

第十条 会员有选擧权被选擧权,及发言权表决权。

第十一条 会员有提供意见及建议之权。

第十二条 会员有遵守会章,服从决议之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有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五章 组织

第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十五名,组织理事会,理事会互选七人为常务理事,幷就常务理事中选任一人为理事长,执行本会一切会务。

第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五名,组织监事会,互选一人为常务监事,监察本会一切会务及经费等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候补理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於理事监事缺额时,依次递补,以补足前任之任期为限。

第十七条 理监事及候补理监事,均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连记法就会员中选出之。

第十八条 本会得经理事会通过,聘请热心赞助人士,或德高望重前辈为本会荣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顾问,统称为本会諮议委员。

第十九条 本会於理事会下设总干事一人,会务人员若干人,办理日常会务工作。其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任之。

第二十条 理监事及候补理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

(任期经73.2.19.会员大会通过决议自七十三年起改为三年。)

第六章 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擧行一次,由理事会通吿召集之,如理监事联席会议认有必要,或经会员三分之一以上之书面建议具有理由时,得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三个月擧行一次,由理事长召开之,如经理事过半数之提议,将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擧行一次,由常务监事召开之,如经监事过半数之提议,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监事联席会议於理事长常务监事认有必要时,得会同召开理监事联席会议。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左:

一、会员入会会费新台幣壹佰元常年会费暂定新台幣贰佰元。

(会费经70.2.15.会员大会通过决议自七十一年起改为新台幣叁佰元。)

二、各界自由乐捐。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每三个月应将经费收支情形,连同各项单据簿册提出理事会报吿,然后送请监事会审核幷公布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收支,財產状况,应於每年会员大会时,向全体会员报吿,如经会员十分之一以上之连署,得派会员代表复査之。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解散或撤销时,其剩余財產应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归属个人或私人企业所有,应归属自治团体或政府所有。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请政府主管官署备案施行,修正时亦同。

附註

一、本章程第二十八条所修改条文,係奉台北市政府社会局中华民国七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北市社一字第一四六八二號函指示而修正,经提请本会七十二年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予以追认。

二、本章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均为修正草案,将提请本会七十六年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予以通过。